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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所需的條件及流程

        人氣:5759 發表時間:2019-12-13 09:25:27

        公司解散一般指的是已經成立在經營的公司,由于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的原因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清算,解決未處理事務使公司的法人資格解除的法律行為。一般分為任意解散與強制解散


        公司解散的事情在日常工作中是很常見的,而公司解散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有限責任公司解散。那么,有限責任公司在遇到需要解散的情況時,所需的條件和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所需的條件及流程

         

        一、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所需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流程

         

        1、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決議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根據《公司法》第62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38條第1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第38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2、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的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擬解散企業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過程中清算組的成立于組成有特別的規定,故此,依據前述規定清算組應由股東一人組成。若該擬解散公司股東為法人股東,則清算組成員應為股東指派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員人數不限,但應有股東書面指派證明。

         

        (3)清算組備案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通知與公告債權人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據此,擬解散企業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注意與備案時間相同,應同時進行),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并應當在60日內在北京市級報紙以及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除此之外,為了避免風險,建議同時在主營業務區域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公告。法律未明確規定公告的次數,但為避免風險,建議公告不少于三次。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據此,若清算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5)債權申報及債權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組在收到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要嚴格審查其提供的債權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公司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注銷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以上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所需的條件以及流程,解散的條件與流程非常簡單,按照程序一步步來就能夠成功得解散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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