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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出現欠稅不繳,納稅人會有啥后果?

        瀏覽量:2791 發表時間:2019-12-30 09:19:30 關鍵詞:財稅知識

        [導讀]:欠稅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緊張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行為。那么出現欠稅不繳,納稅人會有啥后果?稅務機關有哪些措施實施欠稅追繳?今天小編與您逐一道來!~

        欠稅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緊張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行為。那么出現欠稅不繳,納稅人會有啥后果?稅務機關有哪些措施實施欠稅追繳?今天小編與您逐一道來!~

        1、實施欠稅公告(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納稅人承擔后果:若您(單位)未及時繳納欠稅,不僅要納入信用檔案,更重要的是各地國稅官網、地方媒體、辦稅場所都可能會見到您(單位)的“身影”哦!試想下您(單位)的生意伙伴看見了,還會和您做生意么?

        2、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承擔后果:利潤又從指間溜走~~

        3、處以罰款(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承擔后果:哇,欠稅逾期不交還要遭罰款,這么嚴重!

        4、收繳并停供發票(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納稅人承擔后果:哎,沒有發票我該怎么辦?

        5、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納稅人承擔后果:賬戶被凍結,財產被扣押、查封,還咋做生意?

        6、行使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注:這里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納稅人承擔后果:債權滯后~

        7、阻止出境(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納稅人承擔后果:出國做生意、出國探親、出國旅游都被限制。

        8、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承擔后果:牢獄之災!不用小編強調了吧。

        9、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也不是鬧著玩的! (稅務機關措施)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對欠稅納稅人有逾期未繳、逃避繳納等情形的,稅務機關在評定納稅信用等級時,采取給予相應扣分、直接判定為D級等方式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二)實施聯合懲戒。稅務機關除對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直接實施稅收相關控制、懲戒外,還會將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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